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被执行人:孟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52249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封其位于秦安县虹景小区4幢3单元302室房屋50%的产权、冻结被执行人孟某保险账户等执行措施,经法院强制执行,共执行到位316565.89元。剩余案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