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伟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一单元第15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105006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0500618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10500618号责缴通知中认定:职工张晓勤等2人在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张晓勤等2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张晓勤等2人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0 348元。2020年6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0500618号责缴通知邮寄送达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16日向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10500618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1050061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