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聚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钢材市场A区4排6号。 法定代表人:王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安家崖头村。 法定代表人:初青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聚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782民初6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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