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罗大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利金,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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