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绪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孙茂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绪学与被告孙茂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绪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绪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绪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