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吴宗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虎诉被告吴宗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贵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宗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国虎诉称:于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无利息,并由被告签字按手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在2020年10月30日一次还清借款。超过约定还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张国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吴宗朝未到庭质证、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宗朝向原告张国虎借款23000元,后吴宗朝偿还了原告5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吴宗朝签字按手印向张国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借钱18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日期2020年10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书证在卷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宗朝向原告张国虎借款,并签字按手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民事主体的合法债权应受保护。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清原告借款18000元,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事实清楚,且被告吴宗朝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吴宗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虎借款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吴宗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250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