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负责人:张某某,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该行理财客户经理,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陈某,男,。 被告:赵某,女,。系陈某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陈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赵某归还原告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借款本金51702.70元,利息及罚息4100.41元,本息合计55803.11元,以及债务至结清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审理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案件材料,经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李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静轩 书 记 员 梁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