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1998405164。
法定代表人朱成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桂敏,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律合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贤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律合规部员工。
被执行人蒙建维,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广西象州县,现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蒙永柏,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覃丽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蒙建维、蒙永柏、覃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桂1322执76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偿还款本息426456.36元(2020年2月21日后利息按合同另计)。并从2020年5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48.5元,执行费6297.0元。
本院查明
经查,1、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象州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5.67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907.0平方米,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登记为被执行人蒙建维单独所有。该不动产已于2014年1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抵押金额158000.0元,抵押证号为象房他字第××号。2、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号)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该商品房不动产已于2017年1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抵押金额400000.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7)桂林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桂1322执7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号)进行了查封;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桂1322执7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登记为被执行人蒙建维单独所有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象州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5.67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907.0平方米,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进行了查封。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桂1322执7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号)和登记为被执行人蒙建维单独所有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象州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5.67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907.0平方米,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进行依法拍卖。
经委托柳州市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进行司法询价。2020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询价复函结果为: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的房产,2020年9月计税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为4578元。即该商品房不动产计税基准价格为582825.18元。
经委托柳州市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进行司法询价。2020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询价复函结果为: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象州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5.67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907.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为含税价231071.6元,不含税价220068.1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10:00至2020年11月28日10:0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按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拍卖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对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403473号)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在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流拍后,又于2020年12月16日10:00至2020年12月17日10:0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按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拍卖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对上述商品房不动产进行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定于2021年1月2日10:00至2021年3月3日10:0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为底价对上述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号)进行一次网络司法变卖。
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和一次网络司法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用登记为被执行人蒙永柏单独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7.3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7.91平方米;土地证:桂林市国用(2009)第403473号)进行以物抵债。
2021年4月20日10:00至2021年4月21日10:0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按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起拍价),拍卖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对登记为被执行人蒙建维单独所有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9)象州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79.7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5.67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907.0平方米,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
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蒙建维、蒙永柏、覃丽芳达成了执行还款和解。由此,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要求撤回对登记为被执行人蒙建维单独所有位于广西象州县不动产的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撤回执行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蒙建维、蒙永柏、覃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桂1322执761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