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东山涂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经营者:赵福仁。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杨喜春,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东山涂料厂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7)黑03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黑0302执5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鸡冠区X路“X”住宅小区X区X号楼6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住宅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113.99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121.89平方米; 拍卖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住宅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113.99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125.99平方米; 拍卖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住宅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113.99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125.99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