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7栋114、116、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QQOLL17。

经营者:代建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立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刘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的经营者代建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立宝支付货款1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立宝承担。事实和理由:刘立宝与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在2018年中旬口头约定从经营部除购电缆等五金建材,货款待2019年初结清。后刘立宝从2018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期间,分别从该经营部多次采购电线电缆、已扫箱等货物,共计2万余元。经营部在2019年初要求刘立宝结清货款,但刘立宝只支付一部分货款,之后经营多次催要未果,直至2019年11月6日刘立宝写下欠到经营部货款19900元的欠条。后刘立宝一直拖欠货款至今未偿还。

被告辩称

刘立宝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刘立宝向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天福工程照明货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正(小写19900元)刘立宝2019.11.6号151××××3999”。后刘立宝至今未予偿还。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有身份证、欠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做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立宝应当偿还欠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的款项,但刘立宝未能积极支付,应属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立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天福五金经营部欠款199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刘立宝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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