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929401815Y,住所地博乐市红星路。
负责人:苏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苗建君,女,****年**月**日出生,住该团。
被执行人闫邦荣,男,****年**月**日出生,住该团。
被执行人张继承,男,****年**月**日出生,第五师八十三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分行与被执行人苗建君、闫邦荣、张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兵050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庆 辉
审 判 员 雷 颂 杰
审 判 员 杨 志 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四月 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