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祁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联与被执行人祁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自动履行50000元,已转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标的81450元,执行费1871.7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江海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房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守成 书记员    程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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