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谢志芳,住遂昌县。

被告:许水标,住常州。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志芳与被告许水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志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谢志芳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谢志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芳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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