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龙伟,男,****年**月**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人唐永卓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7842.34元。被告人龙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执行。罪犯龙伟于2015年8月25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龙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累计考核50个月,共获得9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龙伟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龙伟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琼01执恢106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该犯自2016年2月至2019年9月服刑考核期间,共计消费总额为8515.09元,月均消费额为193.52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销售出库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龙伟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42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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