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兴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郭兴军罚金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人郭兴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丁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郭兴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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