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翁江新城(四期)1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谢肇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玉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与被告刘玉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以被告刘玉营已缴清管理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 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