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 法定代表人:姚宝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10日,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 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乐荣 书 记 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