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05533020X2,住连平县陂头镇陂头市场侧。 负责人:曾松青,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黄森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何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森泉、何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1年4月2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黄森泉名下连平县忠信镇新市直一街(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轮候查封。 2021年8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书等材料,本院已将上述材料邮寄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头支行进行约谈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