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再荣,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成元,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再荣与被申请人王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借款人是滕长福、吴玉杰,申请人是中间人,申请人系在被胁迫之下才出具借据和还款协议的,被申请人违背了客观事实,没有实事求是说明事实真相,导致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恰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在2019年6月29日再次给被申请人出具还款协议书,请求依法驳回吴再荣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听证中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滕长福系借款人,但并未得到被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亦提交两份双方均无异议的书证,即2019年6月29日申请人吴再荣与被申请人王成元达成还款协议、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吴再荣与被申请人王成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结合原审书证中借款人签字均为吴再荣所签,能够确认吴再荣系还款人,而非其主张的中间人,故仅凭再审听证中的证人证言不能否定申请人的偿还义务。被申请人虽然主张还款协议是在被胁迫下出具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故该主张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案涉借款人为吴再荣,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综上,原审原判吴再荣与王成元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吴再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再荣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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