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华鑫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冯庄镇固县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自然村5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市华鑫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新乡市华鑫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新乡市华鑫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冠豸山索道连接线栈道索桥工程索桥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52万元,乙方安装完成,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给乙方。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安装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8万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原告故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新乡市华鑫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8万元及违约金(按合同总款额每日5‰支付至实际付款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冠豸山索道连接线栈道索桥工程索桥采购安装合同书》,该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起诉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至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即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