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志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四孔井*号。

申请执行人林邵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四孔井*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英(系死者连良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前连四孔井*号。

申请执行人连神仁(系死者连良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儿童,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前连村四孔井88号。

被执行人刘平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享堂村井坑组。

被执行人刘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宣化乡青龙种畜场三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志德、林邵芬、连神仁、王小英与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夏民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志德、林邵芬、连神仁、王小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2019年1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12月9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30日在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平元、刘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0833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83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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