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西关牛楼311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秀,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承君,鹿邑县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洪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李洪宾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李洪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洪宾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洪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河南省新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