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名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116号大院A座北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俊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四娣,公司员工。 被告:肖昌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韶关市名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昌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名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名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原告已预交67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韶关市名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刘永坚 人民陪审员 涂志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