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新上犹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860445878F。 负责人:田克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乐,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文,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诉被告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泽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