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朝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受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开,男,系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岳东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1065388H。 法定代表人:张强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宏,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马尚平,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鹏,男,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朝邦与被告成都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尚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朝邦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朝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杨朝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官远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