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某,住宁夏吴忠市。
被执行人:王某,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工商、车管、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外出,本院多次传唤均未成功,申请执行人董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