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西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中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中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中富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驳回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马根占、李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李中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
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
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中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
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