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黎城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秦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立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x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xx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