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阿里地区日土县。 被告:张应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陈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王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州。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萍与被告张应勇、陈伟、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文萍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由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王春艳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萍撤回对被告陈伟和王春艳的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增公斯 人民陪审员 强久卓玛 人民陪审员 南嘎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加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