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小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双河村*组。 被执行人:肖頠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步行街*号3楼*号。
审理经过
童小刚与肖頠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小刚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132执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优 梅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