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人:于久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申请人:丁东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于久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东风在中国农业银行孟州支行账号为62×××79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合同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丁东风在中国农业银行孟州支行账号为62×××79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于久一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审判员  武娜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苏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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