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洪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8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洪伟于2020年5月10日12时48分,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吉林市龙潭区后阿拉出发骑行至大口钦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于洪伟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6.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于洪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于洪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洪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洪伟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于洪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