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博,经理。
被告:田广伍,男,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广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1-2012年1年的取暖费共2,04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凌源市中昆小区5-3-602的用户,该房屋自2013年至2017年度由我公司为其提供热力服务。被告的房屋为85平方米,每年度的取暖费为2,040元。其共拖欠1个年度的取暖费。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田广伍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能提供相应的身份户籍信息,故本案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