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976399276。 法定代表人:周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印根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