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柯霖,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再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苏柯霖之父)。 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外滩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4491984Y。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柯霖与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苏柯霖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柯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柯霖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柯霖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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