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乾--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张家陇桔子山,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张家陇桔子山。

经营者:彭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隆回县。

被执行人周玉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乾--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张家陇桔子山与周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周玉胜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彭乾--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张家陇桔子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周玉胜支付彭乾--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张家陇桔子山货款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1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2月1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货款偿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玉胜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7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6月29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阳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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