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代县人,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2,代县峨口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代县人,现住代县,电话:138XXXXXXXX。 被告:郝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县,电话:132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诉被告杨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永隆 书 记 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