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孙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案外人:孙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两案外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吉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吕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吕象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吉佐与被执行人吕象涛、吕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20)鲁1102执3499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对本院(2020)鲁1102执3499号之八执行裁定依法拍变卖被执行人吕象涛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坐落:相家官庄XXX,XXXXXX、李宗贤承包地北、宝健铝塑门窗厂西、相家官庄村口粮地南,及补充协议东至东黄山地,西至吕象涛养殖场、南至泉子头汪、北至史宝见铝合金门窗厂,租赁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共计19.56亩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限被执行人吕象涛将上述土地房产于10日内腾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2019年9月30日,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已就案涉标的与被执行人吕象涛达成了转让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吕象涛与南湖镇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于2009年6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中的土地承租人由被执行人吕象涛变更为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该事项已经相家官庄村两委、南湖镇人民政府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通过后,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与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案涉土地的租赁合同。2020年1月6日,被执行人吕象涛作出声明,称其自愿将案涉土地承包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同意案外人与相家官庄村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作废。故,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被法院查封前已由案外人合法享有,被执行人吕象涛对该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中止(2020)鲁1102执3499号之八执行裁定对案涉标的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南湖镇农村各类合同签订程序报告书》一份,载明“……合同名称:合同变更承包单位(章):相家官庄2019年11月12日一、申请事项及事由吕象涛承包合同变更给孙永光,合同事项不变二、两委会议召开情况:同意……时间:2019年11月12日三、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附会议记录)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2日召开地点:党员会议室应到会人数:51实到会人数:31会议表决情况:31人同意,0人不同意,0人放弃。……”;证据2.《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出租方: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孙永光、孙延文(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壮大集体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解决部分闲散劳动力的就业,甲方经村委会研究,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将村东南岭一宗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一、租赁土地座落:甲方村东南岭、XXXXXX,李宗贤承包地北,宝健铝塑门窗厂西,甲方口粮地南。二、租土地面积及用途1、面积:19.56亩(包含原补充协议的5.06亩)2、用途:用于肉牛养殖等。三、租赁期限:30年。自2006年7月1日至2036年6月30日止。……合同订立人:甲方(章):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乙方(章)孙永光孙延文代表人:鉴证机关(章)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站:订立日期:2020年1月1日”;证据3.《土地承包权转让声明》一份,载明“本人吕相涛承包相家官庄村东南岭土地(14.50亩+补充协议5.06亩,共计19.56亩)。本人吕相涛自愿将土地承包权全部转让给孙永光,孙彦文,并同意与相家官庄村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吕象涛2020.1.6”;证据4.《土地租赁合同更名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吕象涛乙方:孙永光孙延文为加强经营管理,扩大经济规模,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吕象涛自愿将于2006年4月17日与相家管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面积:14.5亩;期限:30年,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和2009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加面积:50.6亩,共计19.56亩)的土地承租人由吕象涛更名为孙永光、孙延文。……甲方(签字):吕象涛乙方(签字):孙永光孙延文签订时间:2019年9月30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吉佐与被告执行人吕象涛、吕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102民初63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吕象涛、吕象峰欠原告赵吉佐借款30万元,二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偿还6万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偿还6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8万元;二、被告吕象涛、吕象峰应支付原告赵吉佐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息500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吕象涛、吕象峰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还款,则原告赵吉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总额(本金、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吕象涛、吕象峰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20)鲁1102执349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鲁1102执3499号之八执行裁定,一、依法拍变卖被执行人吕象涛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坐落:相家官庄XXX,XXXXXX、李宗贤承包地北、宝健铝塑门窗厂西、相家官庄村口粮地南,及补充协议东至东黄山地,西至吕象涛养殖场、南至泉子头汪、北至史宝见铝合金门窗厂,租赁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共计19.56亩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二、限被执行人吕象涛将上述土地房产于10日内腾空。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吕象涛与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更名协议》,将其于2006年4月17日与相家管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面积:14.5亩;期限:30年,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和2009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加面积:50.6亩,共计19.56亩)的土地承租人更名为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2019年11月12日,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议及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上述合同变更等内容,会议表决均为同意,并制作《南湖镇农村各类合同签订程序报告书》,依次向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日照市东港区司法局南湖司法所、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站、镇分管领导崔恩华呈报,并盖章确认。2020年1月1日,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坐落于日照市东港区XXXXXX,李宗贤承包地北,宝健铝塑门窗厂西,甲方口粮地南19.56亩土地一宗,租赁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36年6月30日,该合同经鉴证机关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站盖章确认。2020年1月6日,被执行人吕象涛出具《土地承包权转让声明》,将其对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村东南岭19.56亩土地的承包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并将其原承包合同作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本院裁定拍变卖案涉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前,被执行人吕象涛已将其对案涉土地承包权转让给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作为承租方已与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相家官庄签订关于案涉土地的《土地租赁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案外人孙永光、孙延文系案涉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鲁1102执3499号之八执行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