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王海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严,该行信贷员。
被执行人: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史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王红、史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王红、史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红、史振军在证券、车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被执行人王红、史振军在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扣,被执行人王红名下拥有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此房屋已被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本院到王红、史振军居住地现场调查,无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红、史振军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