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辛栋。
被执行人马术香。
被执行人王汉仁。
被执行人王淑珍。
被执行人董伟春。
被执行人谭淑先。
被执行人王金泉。
被执行人刘桂贞。
被执行人张来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辛栋、马术香、王汉仁、王淑珍、董伟春、谭淑先、王金泉、刘桂贞、张来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