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2号友阿百利大厦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宇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埸韬,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文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文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文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长沙艾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