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保全人:张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审理经过
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张富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张富龙名下银行存款2304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以刘二红名下存款7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富龙名下银行存款23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刘二红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井陉矿区支行,账号:13×××39)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3元,由申请保全人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