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新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黄明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新全申请执行黄明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局依法查询黄明勇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理财保险、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向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情况,被执行人黄明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