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6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李晓娟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巧霞”补正为“审判员李晓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巧霞”。
审 判 员 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