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人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茂林。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向茂林。 一审被告: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 一审被告:贵州鸿和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黄茂军。 一审被告:余长吉。
审理经过
贵阳市金阳新区信中源小额人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贵州鸿和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向茂林、黄茂军、余长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黔01民再105号民事判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行)监[2020]5200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荟宇 审判员 吴宝林 审判员 王程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