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城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李华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艳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万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董道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韩如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李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华山、李艳灵、万飞、董道路、韩如冰、李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华山、李艳灵、万飞、董道路、韩如冰、李玉龙名下价值37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山、李艳灵、万飞、董道路、韩如冰、李玉龙名下在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370000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