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金别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勇与被告金别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文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文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