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晔,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美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