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鹏宇,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董鹏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交纳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