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善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翠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宏军与被执行人王善云、王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善云、王翠香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善云、王翠香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285000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静